一、适用范围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二)以下情形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1.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
2.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线上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处理者,采用线下方式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系统登录与项目申报
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
1.账号注册与登录。对于初次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的数据处理者,点击“注册账户”,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基础信息录入,填写数据处理者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注册所在省份等。
2.项目新建与申报。数据处理者选择“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栏目,选择新增申报评估项目,并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进行上传。申报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1)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5)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表(模板见附件3)
(6)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7)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4)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完备性查验与项目受理
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申报系统查看已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1.省级网信办在数据处理者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并同步更新申报系统内的完备性查验结果。未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未通过完备性查验原因。
2.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将申报材料提请国家网信办受理,国家网信办自收到省级网信办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并同步更新申报系统内的受理结果。
(三)补充更正材料与查询评估进展
国家网信办将在出具评估项目受理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告知要求及时通过申报系统补充或者更正材料。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的,国家网信办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国家网信办可以适当延长评估时间,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申报系统及时查询了解评估进展。评估完成后,国家网信办向数据处理者出具评估结果通知书。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通知书的有关要求,规范相关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
(一)适用条件
评估结果准予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
1.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等未发生变化;
2.数据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等未发生变化;
3.出境个人信息的,未来三年涉及自然人数量增幅不超过原评估结果准予过去三年出境数量的20%;
4.出境重要数据的,未来三年出境数据规模(MB/GB/TB)增幅不超过原评估结果准予过去三年出境数据规模的20%;
5.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
6.过去三年数据出境活动严格按照评估结果通知书合规开展,且未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
(二)申请延长
数据处理者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应当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系统申请的数据处理者,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针对通过线上方式申报项目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延长申请,数据处理者登录申报系统后,可直接选择申报项目进行申请延长操作,上传申请材料;针对通过线下方式申报项目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延长申请,数据处理者登录申报系统后,在“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栏目下申请,输入申报项目时的受理编号,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无变化可不重新提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无变化可不重新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无变化可不重新提供)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5.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表(模板见附件5)
(三)完备性查验
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申报系统查看已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项目的完备性查验情况。省级网信办在数据处理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并同步更新系统内的完备性查验结果。未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未通过完备性查验原因。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将申请材料提交国家网信办。
(四)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审核
国家网信办自收到省级网信办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申报系统查看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审核进展、补充或者更正材料,在收到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书的有关要求,规范相关数据出境活动。
四、咨询、举报联系方式
数据处理者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欢迎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55627135
电子邮箱:sjcj@c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