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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二)专项解读

时间:2021-06-30

  2021年6月30日下午,聚名科技开展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专项解读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培训工作。

  


  本次培训由法务部主讲,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员工参加,主要从《意见二》中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传达了我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

  对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强调针对其他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规定的处理原则。

  尤其是《意见二》第五点,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读了对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

  四、分析了新增的3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较为普遍的行为方式。

  


  培训期间,通过司法实践中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引申出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罪名——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对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层面的罪行认定做了具体的阐述,强化了参会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行为的认知。

  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司法解释》,再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认定情形及7种可以推定为“明知”的情形做了总结归纳,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内部员工的警示教育。

  


  最后,结合聚名科技现有业务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出继续坚持“强化警惕预防意识、安全风险提示到位、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异常情况及时响应等”相应举措。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态势,也提醒了参会人员在生活中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听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远离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聚名科技提醒大家:网络上潜藏着无数形形色色的骗子,所有抛出带“利”的好事都是诱饵,广大群众要熟知骗子伎俩,提高警惕、认真甄别、迅速判断,筑牢识假防骗防线,杜绝和避免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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