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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时间:2025-04-0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入驻、运营、退出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报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自然人网店管理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报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00.24—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24部分:数据质量测量

GB/T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41139—2021 信息分类编码及元数据标准符合性测试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交易 onlinetransaction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注:源自《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2

网络交易经营者 onlinetransactionoperator

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1:源自《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注2: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3.3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onlinetransactionplatformoperator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注1:源自《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注2: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页、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音视频直播及其他应用软件等。

13.4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 operatorwithintheonlinetransactionplatform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注: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包括:

1)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2) 利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3.5

自然人网店 naturalpersononlinestore

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3.4)所开设的网络店铺。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包括:

1) 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个人;

2) 通过网络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

3) 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人;

4)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

4 入驻管理

在自然人网店入驻网络交易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采集下列信息(数据元目录见附录 A):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代码;

———证件号码;

———自然人网店名称;

———实际经营活动类型;

———实际经营地址。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要求自然人网店配合完成实名认证及支付认证,并提供如下信息:

———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名称;

———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账户;

———自然人网店账号。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网店提现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使保持一致。

5 运营管理

5.1 运营检查

在自然人网店运营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根据自然人网店实际经营活动类型等对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并宜记录和保存下列信息(数据格式见附录 A):

———自然人网店名称;

———自然人网店访问渠道;

———自然人网店入驻时间;

———免于经营主体登记的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信息链接;

2

MR/T0001—2025MR/T0001—2025

———实际经营活动类型;

———交易价格;

———交易数量;

———年交易额特别标识;

———实际经营地址;

———发货地或服务履行地;

———商品或服务评价记录;

———自然人网店信用评价记录;

———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

———根据实际经营活动类型需记录的其他相关交易过程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本平台内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网店,应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5.2 自然人网店展示

5.2.1 总体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为自然人网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应以显著方式标记自然人网店,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并应按5.2.2、5.2.3、5.2.4的相关要求,对自然人网店展示内容进行检查监控,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自然人网店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通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自然人网店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5.2.2 自我声明公示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自我声明公示进行管理,督促其符合下列要求。

a) 自然人网店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b) 自然人网店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2)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3)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4)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c) 自然人网店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信息应具体到乡镇(街道)。

d) 自然人网店公示的联系方式信息应进行数据脱敏处理。

5.2.3 自然人网店名称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名称进行管理,督促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包含违法违规等禁用信息;

b) 不应使用未经他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识;

c) 不应包含不真实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2.4 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公示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的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公示进行管理,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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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然人网店变更公示的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应在公示信息发生变更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所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b) 变更后的实际经营活动类型,依法应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及时提醒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5.3 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求见 GB/T39550—2020。

5.4 消费者投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应及时调解纠纷,并要求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协商处理;

b) 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支持消费者诉求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自然人网店;

c) 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消费者投诉的行政调解等,探索建立关于自然人网店的消费纠纷赔偿先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金、消费纠纷在线解决等机制。

5.5 合规管理

5.5.1 通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进行自然人网店信用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处理和报告。

5.5.2 评价信息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自然人网店社会评价信息管理制度,要求自然人网店不应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a) 删除、屏蔽或更改消费者合法的评价信息、假冒或杜撰消费者评价信息;

b) 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虚

构交易量、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c) 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5.5.3 违规行为监测

5.5.3.1 信息来源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违规行为监测制度,对自然人网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序良俗、平台规则的行为进行记录、保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宜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自然人网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排查,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市场行为监测。

信息来源包括:

a) 网络交易平台的大数据;

b) 监管部门的通报、通知;

c)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d) 投诉、举报;

e) 新闻媒体曝光;

f) 具备资质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报告;

g) 其他合法合规渠道。

5.5.3.2 违规行为类型

自然人网店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入驻时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虚假入驻材料;

b) 通过软件、程序或人工等方式,批量注册账户;

c) 发布违法违规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表演;

d)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e) 发布禁限售产品;

f)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g) 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h) 交易履约方面虚假发货;

i) 价格违规行为;

j)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破坏隐私保护;

k) 对消费者实施辱骂、威胁等语言攻击或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对消费者实施骚扰;

l) 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网页提示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m)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5.5.4 违规行为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纠正自然人网店的违规行为,同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并根据平台规则,可采取提醒告诫、限期改正、公示警告、账户权限限制、经营权限限制、收款账户权限限制及其他平台协议规则规定的相关处理措施。

5.5.5 违规行为报告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5.6 信用正向激励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根据自然人网店的经营历史、信用记录、消费者承诺履行、用户评价等情况,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情况,建立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评价较好的自然人网店,可提供相应的经营保障服务。信用正向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违规申诉与处理、营销活动支持等场景下,为信用良好的自然人网店设置优先或简化的人工及在线服务流程;

b) 为信用评价良好的自然人网店延长考核间隔;

c) 为信用评价良好的自然人网店适当减免网络交易平台内的技术服务费或佣金。

5.6 权利救济/维权援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宜采取措施,为自然人网店提供权利救济/维权援助,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或修订涉及自然人网店合法权益的平台规则时,公开听取自然人网店意见;

———为自然人网店协助调解纠纷;

5MR/T0001—2025

———针对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的揽收不及时、退货退款时长、纠纷退款率、评价等异常指标做特别处理,采取救济措施,扶持自然人网店的持续经营;

———设置平台救助资金,通过平台广告、降低平台费用等方式,为特殊困难的自然人网店进行专项补贴。

6 退出管理

6.1 概述

自然人网店退出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下列情形:

———自行终止:服务期届满没有续签,或者服务期未满,由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终止经营活动;

———强制退出:因违反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强制关闭自然人网店。

6.2 自行终止

6.2.1 基本要求

对于自然人网店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进行信息公示,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6.2.2 信息公示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进行信息公示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在自然人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b) 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在自然人网店提出退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c)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审核通过前,自然人网店可撤销退出申请。

6.2.3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信息公示期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要求自然人网店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a) 针对已达成的交易,履行发货、退换货、维权投诉处理等义务;

b) 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承诺履行质保维修等义务。

6.3 强制退出

6.3.1 基本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严重违法违规网店,应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关闭自然人网店,并禁止该自然人一定时期内在本平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6.3.2 信息公示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强制自然人网店退出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对自然人网店名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等信息进行公示。

6.3.3 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强制退出的自然人网店在途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已成交未发货的订单,可关闭交易并退款;

b) 如果禁限售类商品已发货,应要求自然人网店在指定期限内召回已发货未签收的违规商品,并对相应订单操作退款;

c) 如果对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可从保证金等扣划相应的款项,用以偿付自然人网店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相关费用等;

d) 如果自然人网店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应协助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7 个人信息管理

7.1 个人信息收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准入协议等平台规则要求自然人网店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满足下列

规定:

a)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b) 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c) 不应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d) 涉及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逐项取得相关方同意。

7.2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要求自然人网店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应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8 数据报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自然人网店的相关数据,按附录 B要求报送数据项,填报过程中的代码集见附录 C。附录 D提供了数据元描述的相关约定。

9 证实方法

9.1 概述

通过软件功能测试和数据质量测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或相关数据集是否符合第4章~第8章的要求进行验证。

9.2 功能性测试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功能性是否满足第4章~第7章要求,按 GB/T25000.51—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9.3 数据质量测试

数据质量的测试按 GB/T41139—2021和 GB/T25000.24—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

a) 网络交易平台数据质量测试应按照第4章和5.1的相关要求进行;

b) 报送数据集的数据质量测试应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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