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账号、银行卡、手机卡
收售出借
在家躺平就能把钱赚?
“帮”来“帮”去
却害了自己
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网安部门持续推进“断卡”行动,对“帮信”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云南
2022年6月,云南红河金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银行卡与境外账户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可能存在为境外团伙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
办案民警立即围绕线索展开调查。通过分析、核查线索100余条,成功锁定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团伙。
7月上旬,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专案组民警在红河蒙自、金平等地抓获了以向某某为首的7人犯罪团伙。
经查,该团伙主要嫌疑人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郑某某、李某某协助境外人员结算资金。为扩大非法收益,三人又鼓动、拉拢同村的刀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高某某4人帮助其转移资金。
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在境外人员的指挥下为境外诈骗团伙结算涉案资金达800余万元,团伙成员7人共从中获利6万余元。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宁夏
近期,宁夏公安部门在核查公安部下发“断卡”线索时发现,持卡人梁某、刘某某、郑某某三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于2022年5至6月资金交易频繁,疑似为涉案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在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后,办案民警分别前往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望远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刘某某、郑某某一举抓获。
经侦查核实,犯嫌疑人梁某、刘某某、郑某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转移涉案资金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各自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供境外网赌团伙转移涉案资金。
短短一个月时间,梁某、刘某某、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1350万余元,三人从中获利7.8万余元。
三人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广大群众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