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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指导书

时间:2022-03-28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各互联网平台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义务,督促其亮证亮标,规范经营行为。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七、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严禁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八、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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